2023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将恢复最惠国税率
2023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将恢复最惠国税率两类农产品进口时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见下文所附公告)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所称“在途农产品”是指,对特殊保障措施实施之日前已经签订合同且已经启运前往中国的有关农产品,附件:2022年度两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3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情况表.doc海关总署2023年1月29日附: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关于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便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有关农产品特殊保障措施,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优化相关管理流程,当有关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数量超过触发水平(见附件3),海关在“单一窗口”、“互联网+”平台和“掌上海关”APP发布相关信息,除可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外,超量进口的有关农产品适用最惠国税率。
2023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将恢复最惠国税率 2023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将恢复最惠国税率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号(关于2023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我国对自澳大利亚进口的两类8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两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

特此公告,五、当年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的进口数量将计入下一年度适用协定税率的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累计达到下一年度触发水平时,海关不再签发“在途证明”,现将2022年度两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3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有关农产品”是指,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原产于新西兰的农产品,包括4类,共12个税则号列(见附件1);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农产品,包括2类,共8个税则号列(见附件2),五、当年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的进口数量将计入下一年度适用协定税率的有关农产品进口数量,累计达到下一年度触发水平时,海关不再签发“在途证明”。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向海关申报进口有关农产品时,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后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进行申报。
2023年自澳大利亚进口两类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将恢复最惠国税率四、海关应在收到进口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可适用协定税率的在途农产品,按照收到有效申请的先后次序签发“在途证明”,三、对在特殊保障措施实施后申报进口的在途农产品,进口人在货物实际到港后,可通过“单一窗口”、“互联网+”平台或“掌上海关”APP登录“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申请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在途农产品关税税率适用证明”(以下简称“在途证明”),并提交下列单证:(一)有效原产地证据文件;(二)发票、装箱单、合同;(三)能证明运输工具装运货物时间和到港时间的相关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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